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地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地理科學之發展和普及地理教育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出版地理學期刊及其他刊物。
    • 二、舉行定期常會及學術研討會、宣讀論文、討論關於地理學研究及教學問題,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演講。
    • 三、舉行地理野外實察。
    • 四、參加國際間地理學術活動。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普通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甲、國內外各大專院校有關地理學科系及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 乙、對地理科學有研究興趣者。
    • 二、學生會員:凡在各大專院校有關地理科系就讀,並對地理學術研究有興趣者。
    •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 四、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地理學者,對地理學術卓有成就或貢獻,由本會會員三人以上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 五、贊助會員:熱心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由本會會員三人以上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學生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第四章】會議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能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臺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臺幣壹千元,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會員退會時,會費概不退還。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孳息。
    • 七、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年度預算,應由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得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十分之一之連署,提請會員大會修訂之。
  •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 90年6月23日九十年度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